2019-03-22

北京大学分党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北京大学党校工作细则(试行)》《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具体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北京大学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党员发展、理论学习与宣传等工作,充分发挥分党校的阵地与熔炉作用,促进分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分党校是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党校批准成立的各基层党委(含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同)的党校,名称一般为“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某单位委员会党校(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党校某单位分校)”,为虚体机构,不设行政级别。

第三条 分党校在本单位党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学校党校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学校党校的统一工作部署与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好党员教育主阵地、干部培训主渠道、党性锻炼大熔炉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 分党校应牢牢把握党校姓党根本原则,坚定政治方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质量立校,坚持从严治校。

第二章  分党校设立

第五条 分党校的设立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方向坚定正确,具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和工作方针;

2.本单位党建工作基础扎实,可切实有效地开展培训工作;

3.具有稳定的、高素质的党校教师队伍;

4.具有持续的培训经费来源和必要的设施条件;

5.具有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分党校设立审批程序是:

1.拟成立分党校的基层党委向学校党校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设立中共北京大学某单位委员会党校的申请报告》;

(2)相关制度文件,内容应包含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

2.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审批通过后,由校党委组织部正式发文成立。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基层党委书记、副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分党校可建立校务委员会,研究党校的培训计划和有关事项。

第八条 分党校下设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室负责培训计划的实施、经费使用等日常行政事务。

第四章 职责

第九条 分党校应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各类培训班,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主体班次包括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干部培训班。经学校党校批准,可为校内其他单位提供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和干部培训。不得开展面向校外单位的培训项目。

第十条 分党校要按照学校党校下发的年度培训建议方案统筹做好相关教学工作与培训安排。各基层党委要把分党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度要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本单位党校工作。

第十一条 每学期初,分党校应将本学期培训计划、具体培训方案报学校党校备案。学校党校审核通过后,按培训方案组织培训。每学期末,分党校应及时将本学期培训开展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十二条 在培训过程中,各单位要做好培训经费支持与保障工作。分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党员教育培训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培训费和讲课费可由本单位党费支出。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计4学时。执行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分党校要按照学校党校的相关要求,保障监督学员在参训期间严格遵守考勤纪律与课堂纪律,按时参加培训活动。应参照该培训班培训方案对学员进行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对每名学员做出综合评定。经综合考核认定为结业的学员,及时核发结业证或记录学员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分党校要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培训情况登记表(含学员基本情况、出勤情况和考试成绩)、图片资料、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作为学校党校管理监督和评选表彰的依据。基础性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

第五章 教学

第十五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六条 分党校应重点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充分发扬北京大学党的建设工作优良传统,坚持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先进典型示范教育与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相结合、党性分析与组织生活相结合,坚定学员爱党、爱国、爱校观念和群众观点。

第十七条 分党校要创新教育教学方式,倡导和运用研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和现场教学、异地党校培训等多种教学方式,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用好北京大学党建传统资源,开发系列主题党性教育基地及现场教学案例,重视运用多媒体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学员网络长期学习交流的有效平台。

第十八条 建设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分党校师资队伍,聘请业务精、党性强、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党课教师,并保持相对稳定规模。学校党校将在全校范围内整合党课授课师资资源建立“教师库”,分党校可从学校党校提供的名单中选取授课教师。每学期本单位党委书记必须讲党课1-2次,每期培训班至少有一位党委委员为学员授课。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考核采取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内部评估由基层党委根据统一制定的考核表进行自我评估;外部评估由学校党校根据分党校提供的自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同时参照分党校参加学校党校整体活动情况量化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党校每年度对分党校工作进行抽查、考核、评估,对评出的先进分党校和分党校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累计三次(含)或连续两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学校党校可撤销分党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