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4

北京大学共青团干部选拔任用办法(2018年7月)

 

共青团干部是共青团工作的骨干,建立一套完备的共青团干部选拔、任用、培养与管理办法,对于实现共青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选拔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具有重要意义。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团的十八大精神以及新形势下推进从严治团的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推进北京大学共青团改革与青年发展,建设高素质共青团干部队伍,当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共青团干部的构成

共青团干部专兼挂结合,以专职干部为主。

1.校团委书记由专职管理干部或教师担任,主要精力放在团委书记岗位;

2.校团委副书记以专职管理干部为主,按照上级规定,建立从青年教师和学生中选任兼职或挂职副书记的制度;

3.校团委各部(包括相当于部的机构,以下同)部长,原则上应由专职管理干部担任,副部长可由教师或学生兼任;

4.院系团委(总支)班子中,书记原则上由专职管理干部担任,团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教师或学生兼任,挂职和兼职副书记比例不低于50%;

5.机关、后勤、校办产业及教学辅助单位等的团委(总支)一般不设专职团干部,书记由本部门、本单位合适人选兼任。

二、共青团干部的任用

共青团干部的任用按照同级党委主管与上级团委协商的原则,采取选举、任命、聘任相结合的方式,按如下办法施行:

1.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在委员会换届过程中,按程序由选举产生,经上级团委同意后,由校党委常委会批复任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记、副书记的选任在征得上级团委同意后,按学校有关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2.校团委各部专职干部由校团委任命,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3.院系及机关、后勤、校办产业、教学辅助单位等的团委(总支)书记在换届过程中,按程序由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本单位党委确认后,由校团委批复;非换届期间,书记的任免由本单位党委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校团委同意后任用;

4.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命由学校党委发文;校团委各部部长、基层团委(总支)书记的任命由校团委发文。

三、共青团干部的职务级别

专职共青团干部,在综合考虑学历、工作经历、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人所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干部级别。

1.参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有关规定,硕士毕业生担任校团委各部部长、院系团委(总支)书记等专职团干部的,留校工作满一年后可定为副科级,任副科级满两年后,考核合格可定为正科级;博士毕业生担任校团委各部部长、院系团委(总支)书记等专职团干部的,留校工作满一年后可定为正科级。校团委各部部长确定级别,需经校团委考核;院系专职团委(总支)书记确定级别,需经同级党委和校团委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校团委签署意见,报党委组织部批准。

2.校团委正、副书记确定行政级别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共青团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局级单位团委班子成员协管工作的通知》(京团组〔2014〕2号)和《北京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挂职、兼职干部不对应行政级别。

4.从其他岗位选调、聘任上述岗位者,根据其本人曾任职务、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确定级别。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经学校十二届党委第20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十三届党委第28次常委会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2月印发的《北京大学共青团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党发〔200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