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4

​北京大学中层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2018年7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交流培养机制,加强中青年优秀干部培养,提高干部综合素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高等学校选人用人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层领导人员交流轮岗是指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中层领导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交流轮岗的范围主要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管理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后勤服务机构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统筹安排、人岗相适,突出重点、定期交流原则。

第五条  交流轮岗是锻炼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要通过逐步实现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树立干部选拔的基层导向,加强干部的多岗位锻炼,助力学校事业发展和干部成长成熟。

第六条  交流轮岗经历应作为中层领导人员选拔培养的重要依据。

专职管理人员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在两个以上下一级岗位任职的经历,在第二个岗位任职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完成援疆、援藏、对口支援等上级或学校安排的挂职或借调任务,工作时间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视为具有一个岗位的任职经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般不确定为考察对象。担任党政管理部门正职的,应当具有教学科研单位或后勤服务机构等工作经历。

2020年9月1日起,新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须满足本条规定要求。

第七条  交流轮岗对象主要包括:

(一)需要通过交流轮岗进一步培养的;

(二)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三)在同一单位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八条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10年。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招生、审计、基建、项目审批、采购招标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领导人员应定期交流。

第九条  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可不交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交流: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暂缓交流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暂不宜交流的。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中层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工作程序如下:

(一)在与有关领导、相关单位、干部个人沟通交流、摸底调研基础之上,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与拟交流人员、调入调出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

    (四)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交流轮岗工作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工作方案,注意与干部调整配备、后备干部培养相结合。对缺乏党政管理部门、院系或后勤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要及时交流安排到党政管理部门、院系或后勤任职。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对按规定应交流的班子成员,提前部署安排,换届时一般不再列入原单位班子考察人选。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领导人员交流轮岗相关纪律:

    (一)学校党委要强化对交流轮岗工作的领导和把关,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工作程序抓好落实;各单位须认真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

(二)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专职领导人员跨单位交流,应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双肩挑”领导人员跨单位交流,应及时迁转党的组织关系。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轮岗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相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帮助交流轮岗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  医学部中层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十二届党委第19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十三届党委第27次常委会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