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1

【有问必答】党建工作


问:发展党员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北京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组发〔2015〕,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发展党员基本流程如下:

【入党申请】年满十八周岁,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缴纳党费,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提交入党申请书。

【党支部了解情况】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产生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产生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的知识培训班】党的知识培训班每年一期。经培养考核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将获得党校颁发的结业证书,作为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必要条件。

【党支部考察】党支部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作一次分析研究,针对存在问题,帮助他们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全面考察以及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委扩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以作为发展对象。

【指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需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情况。

【政治审查】党组织同本人谈话,由本人按要求写出详细的自传,查阅本人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外调。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对象参加党性教育读书班】党性教育读书班每学期一期。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基层党委预审】党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相关情况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预审。上级党委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通过】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基层党委审批】党支部及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材料认真审查并进行谈话后向党委汇报,党委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

【预备党员】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口头汇报一次思想,每学期至少写一份书面汇报

【预备党员转正】提交转正申请书,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问:关于党费收缴应了解的规定有哪些?

答: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关于党费收缴,我校于2017年发布了《北京大学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组发〔2017〕6号)。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包括: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基层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组部为党员个人出具收据。

4、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5、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6、党员交纳党费50%留存基层党委,25%留存学校党委,25%上缴北京市委。


问:党费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北京大学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对党费的管理和使用也做了规定:

1、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教育学习资料、表彰先进党组织或个人、补助困难党员等。

2、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3、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还应当每年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4、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3月前检查上一年度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问: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有哪些?

答:党员活动经费按照党员年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核定党支部工作和活动经费,按照党员年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核定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从学校行政事业经费列支。具体到学生党支部,“党员先锋工程”项目为每个支部提供年均1000元的活动经费。

此外,各基层党组织还可以通过申报北京大学基层党建创新立项来获得对基层党组织活动的经费支持。


问: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如何使用?

答:我校于2016年发布了《北京大学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组发〔2016〕47号),其中规定:

【开支范围和标准】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购买党员学习材料(含设备)、党内表彰、困难帮扶等事项,不得用于与党组织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

开展教育培训党员的形式一般包括党课、专题学习研讨、社会实践、主题党日等,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讲课费、图书报刊费、培训资料费、活动场地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其中讲课费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住宿费原则上北京市内(含市郊)的活动不应产生,特殊情况由基层党委严格审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按照《北京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172号)执行。

党内表彰所产生的费用,表彰个人应不超过3000元,表彰集体应不超过5000元。

困难帮扶所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不超过500元/人•次)等,慰问物品应如实开具发票,并附具体文字说明(含人员名单)。

【经费管理】党建经费在财务部开立专门账户,统一核算。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拨付基层党委党建经费帐目(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此经费存放于学校财务部),由基层党委负责日常管理。

基层党委、党支部组织需要支出经费的活动前,应提前向基层党委申请,待党委书记审批通过后,再组织活动。基层党委书记要严格把关,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报销经费,应提供活动方案或总结、参与人员名单、讲课费薪酬(劳务)发放表以及原始明细单和发票等。


问:什么是基层党建创新立项?

答:基层党建创新立项工作主要是鼓励基层党组织围绕基层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利用基层单位的优势和资源,开展创新做法(包括具有创新意义的活动)。学校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党支部均可申请基层党建创新立项。

基层党建创新立项工作每年举行一次,春季学期7月申报,秋季学期10月获批,来年春季学期6月结项。项目分为四类:重点项目,由基层党委申报,金额为10000-20000元,每年立项不超过5个;一类项目,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基层党委下设)、党支部申报,金额为5000元,每年立项不超过20个;二类项目,由党总支(基层党委下设)、党支部申报,金额为3500元,每年立项不超过30个;三类项目,由党总支(基层党委下设)、党支部申报,金额为2000元,每年立项不超过80个。


问:什么是“双带头人”培育工程?

答:“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是指教育部实施的高校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培育工程。目的是把教师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成为新时代高校党建和业务双融合、双促进的中间骨干力量,着力把教师党支部建设成为新时代高校基层的坚强战斗堡垒。通过实施“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力争在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双带头人”支部书记选拔方式全覆盖,使教师党支部书记普遍成为“双带头人”。


问:什么是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答: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是指基层党组织书记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部署要求,从履行党建责任、党支部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特色工作、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

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院系级党组织书记的述职评议考核采取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方式,确保两年内每个单位至少有1次现场述职。党支部书记的述职评议考核参照院系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相关规定,由基层党委负责组织。

述职评议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个人评奖评优、干部选任的重要依据。


问:院系级专职组织员如何配备?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原则上都应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各院系专职组织员人选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推荐,人选可从各单位在职的专职从事党务霍行政工作的管理人员中产生,也可从符合条件的已正式返聘的退休党员教职工中国产生。人选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聘任。

组织员的职责主要是:

1、协助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2、协助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抓好党员和党支部的管理工作;

3、协助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抓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4、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当好参谋助手。


问:什么是“三会一课”制度?

答:“三会一课”制度,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