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1

【有问必答】干部监督管理


问:学校关于中层领导人员校外兼职是如何管理的?

答: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相关工作,根据上级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学校在2017年初制定并发布了《北京大学中层领导人员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管理办法》。应主要从以下几点把握学校对于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

第一,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这里的兼职主要指兼任领导职务,如在企业兼任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或者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第二,总体而言,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管理,要严于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管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部审批备案;在企业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社团兼职数量则适当控制。

第三,对于专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因工作需要在校办企业兼职,或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企业兼职的,从严审批,且所兼职企业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

第四,领导干部如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取酬,应报告学校,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企业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确实因特殊工作需要的,须有学校审批。

第六,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问: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审批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应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准备材料】填写《北京大学中层领导人员社会团体兼职申请表》(以下简称“《社团兼职申请表》”),并准备兼职社团的相关材料,如人选登记表格(或备案表格)、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章程等。

【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社团兼职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党委组织部审批】最迟应在社团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将《社团兼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出审批意见,填入《社团兼职申请表》并签章。必要时,可就申请人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意见。

【人事部备案】《社团兼职申请表》报人事部,人事部在《社团兼职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留存备查,同时在兼职社团提供的相关材料上签章。

【完成备案】凭签章完备的申请材料,在兼职社团及其主管单位完成兼职备案。

【兼职情况报告】每年年底前,应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兼职履职情况、取酬情况、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兼职取酬的,应每年将取酬情况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并提交兼职社团出具的薪酬发放证明和完税证明。


问: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企业兼职审批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审批流程与社团兼职有类似的部分,应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准备材料】填写《北京大学中层领导人员企业兼职申请表》(以下简称“《企业兼职申请表》”),并准备兼职企业的相关材料,如人选登记表格(或备案表格)、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企业兼职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党委组织部审核】最迟应在企业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将《企业兼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提出审核意见,填入《社团兼职申请表》并签章。必要时,可就申请人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意见。

【学校党委审批】党委组织部将申请人有关情况、审核意见等报告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完成备案】凭签章完备的申请材料,在兼职企业完成兼职备案。

【兼职情况报告】每年年底前,应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兼职履职情况、取酬情况、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兼职取酬的,应每年将取酬情况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并提交兼职企业出具的薪酬发放证明和完税证明。


问:作为一名领导干部,离京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因公、因私离京,应履行以下手续:

院系、附属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常务副职和副职)离京5天以内(含5天),行前应由本单位办公室向党委组织部报备;离京5天以上,行前应由本单位办公室向党委组织部、分管校领导提交出差申请。

管理服务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常务副职和副职)离京,无论天数多少,行前均应由本人或本单位办公室向党委组织部、分管校领导提交申请。

中层副职离京,由任职单位正职审批。

中层领导人员因私离京,还应正常履行人事请假程序。


问: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应该如何保管?

答:出国(境)证件包括因公出国(境)证件与因私出国(境)证件。

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部负责统一保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部负责统一保管,使用审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处级干部出国(境)的,按照学校规定领取出国(境)证件。完成因公出访任务后,须在回国(境)后15日内交回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因私出访结束后,须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出国(境)证件未出国(境)者,应在7日内交回出国(境)证件。

新上岗的处级干部,或者处级干部新办理出国(境)证件的,应及时将出国(境)证件交国际合作部统一保管。


问: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出国(境)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答: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须提前4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向所在单位请假】提前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填写《领导干部出国(境)访问请假表》,由党组织书记(部门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所在单位签章的《领导干部出国(境)访问请假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并加盖党委组织部公章。

【校领导批准】正职领导人员(包括主持工作的常务副职和副职)出国(境)的,还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在《领导干部出国(境)访问请假表》上签署意见。

【领取证件】凭签章完备的《领导干部出国(境)访问请假表》至国际合作部领取出国(境)证件。新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办理赴港澳台签注),须同时提交《领导干部出国(境)访问请假表》与《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工作交接】出国(境)前,应明确工作委托代理人,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归还证件】回国(境)后,在规定时间内(因公15日内,因私10日内)将所持出国(境)证件交国际合作部,并完成销假登记。


问:领导干部能否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因公出国?

答:专职管理干部因公出国应持因公护照。领导干部中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如有以下情况的,可持普通护照:

(1)持有到访国家的有效长期居留证件或多次出入境签证,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注明并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2)根据外交部门规定无法办理因公证照、无法持用因公护照出访的情形,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提出,由国际合作部出具意见。

领导干部中的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执行非学术交流任务,应持因公护照。


问:什么是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两大类: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情况,即“家事”;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即“家财”。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答:按照中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及上级要求,高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范围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内设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教学科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暂无须填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上述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第二,拟提拔成为上述范围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上述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上述范围人员辞去公职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三,年度集中报告之后,领导干部 “家事”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事后30天内报告。


问: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后,什么情形会认定为漏报行为?

答: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问:对于漏报行为如何处理?

答: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问: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后,什么情形会认定为瞒报行为?

答: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问:对于瞒报行为如何处理?

答: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问:什么是组织处理?

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在查处违反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这个文件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有三种:停职、调整、免职。

在实际工作中,与岗位、职务调整有关的降职、责令辞职等措施也属组织处理方式;与岗位、职务调整无关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等,也视为广义上的组织处理方式。

组织处理侧重于组织上的处罚,涉及违纪对象的岗位、职务、荣誉、经济待遇等方面,主要对其直接利益产生影响。


问: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影响期有多长?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分别为: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三)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五)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六)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七)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问:对于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要有哪些考核方式?

答:对于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年度考核。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主要考核领导班子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和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二)届中考核。对于上任满两年的院系领导班子,如果出现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等行为,给学校工作和声誉造成损失,或者年度考核中,群众对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满意度测试合格率不超过60%,学校将有针对性地开展届中考核工作。

(三)任期考核(换届考察)。领导班子到届后,制定任期考核和换届考察工作方案并实施,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基础上,结合学科发展评估综合报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年度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意见,研究提出新一届领导班子人事安排方案。

近年来,学校进一步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和运用,将逐步探索完善考核与绩效奖励挂钩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