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4

关于完善学校领导人员离京出差制度的意见(2018年6月)

 

为了更好地履行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院系、各管理服务单位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近年来,不少单位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双一流”建设,取得了突出成绩。

随着国内交流合作事业的发展,同时,为了落实好中央巡视整改要求,有必要对各级领导人员离京出差制度进行完善,规范管理流程,以保障和促进相关工作开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因公、因私离京,应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二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离京应向教育部党组、北京市委报备。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安排同时离京。学校党政副职领导离京,须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院系、附属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常务副职和副职,下同)离京5天以内(含5天),行前应由本单位办公室向党委组织部报备;5天以上,行前应由本单位办公室向党委组织部、分管校领导提交出差申请。管理服务单位正职离京,行前应由本人或本单位办公室向党委组织部、分管校领导提交申请。因私离京,还应履行人事请假程序。

第四条  中层副职离京,由任职单位正职审批。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相应手续的,可先行电话或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安排同时离京,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安排全部同时离京。

第七条  学校及本单位举行重大活动或重要时间节点期间,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离京。因特殊情况确需离京的,按第二、三、四条规定权限审批。

第八条  领导人员离京须提前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妥善安排。外出期间应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精神;确保通讯畅通,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

第九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相关附件:
  • 中层正职离京请假操作手册(发起人、审批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