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6-25
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2014年)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讲话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教育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
第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政领导班子负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坚持党政领导班子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领导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的主体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融入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责任内容
第五条 组织领导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部署要求,每年定期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第六条 选人用人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坚持按岗位职责选人、从基层一线选人,强化廉政审查把关,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拔任用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考察干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倒查机制,明确干部考察过程中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主动接受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认真落实《北京大学党委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落实领导干部任职谈话、集体谈话、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规范干部兼职管理,建立健全干部经常性管理机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出国(境)审查备案等制度,建立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
强化以德为先、改进作风的导向,强化促进科学发展的导向,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情况的考核。
第七条 正风肃纪责任
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改进党风政风、教风学风。
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重点解决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出境、办公用房、公务消费、兼职等问题,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行为。
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教育乱收费、商业贿赂、“小金库”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
加强招生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招生考试程序和选拔标准,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科研经费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发展。
强化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学校实际的招标和采购工作机制。
第八条 监督管理责任
加快构建以《北京大学章程》为龙头的制度体系,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基本制度和监督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分层次分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洁教育。加强领导干部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大学生廉洁教育,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融入国民教育之中,推动校风学风建设。
推进党务公开、校(院、系、部)务公开,明确公开事项清单,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充分向师生公开并征求意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结合,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明确重点岗位的职责权限,查找容易发生违纪违规的重点环节和部位,实现权力结构的合理化配置和科学化运行。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第九条 支持保障责任
支持纪委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支持纪委依法依纪查信办案,在人员、经费、设施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支持并自觉接受纪委对学校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
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健全纪检监察内部机构设置,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和轮岗交流,为纪检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充分发挥学校纪委委员、基层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 示范表率责任
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为本单位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管好班子。加强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注意掌握干部的思想、作风、生活等情况和遵守纪律、廉洁自律表现,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时提醒,批评教育。切实提高党内生活质量,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带好队伍。完善政治学习制度,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教风学风及“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主体责任领导体制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及其他党政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要求,共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定期学习和传达中央、教育部和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部署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贯彻落实《北京大学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学期至少一次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听取纪委工作汇报。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主题的专题学习。
第十三条 第一责任人责任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和文件,督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查找突出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确保各项责任内容的落实。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做到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一次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第十四条 分管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现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要及时提醒并纠正。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年初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工作要求和进行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会商机制
学校党委与纪委进行定期会商,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纪委主要负责人、党委委员进行定期通报、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定期汇报,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分管和联系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和不正之风问题,群众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以及招生考试、干部任用、科研经费、学术不端、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资产管理等重大事宜进行沟通、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六条 纪委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全面履行监督责任。
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主体责任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学校纪委明确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校党委常委会。
四、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 履责报告制度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向教育部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每年结合党风廉政建设检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主管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根据要求向纪委提交责任分析检查报告。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和请示制度,在涉及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责任承诺制度
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责任内容,做到责任内容设定、任务分工与责任主体分管工作内容对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与责任内容对接。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承诺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承诺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干部谈话制度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主管(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廉政谈话一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对新任领导干部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真诚的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
制定执行《北京大学干部谈话制度》,对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以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的单位,由党委、纪委主要领导对相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工作要求和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述责评议制度
根据责任制要求,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委纪委述责,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包括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等内容,接受两委委员评议、质询和监督。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向学校党委和纪委述责不少于一次。
五、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自查工作
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要按照《北京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开展定期自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本单位和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检查考核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制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组织民主测评、座谈或个别访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发放问卷和听取党员干部意见等开展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可以与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和抽查。
第二十三条 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总体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选奖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通过适当形式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检查考核情况。
六、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追究原则
坚持“一岗双责”原则,坚持谁的问题谁负责,谁分管的领域、单位出问题谁负责。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执行“一案双查”要求,对发生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第二十五条 追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一案双查”,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在一届任期内,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不正之风问题;
对信访举报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纪委信访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
对本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正之风行为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用人失察或者明知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仍选拔任用干部; 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规案件和不正之风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其它应当实施“一案双查”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追究方式
“一案双查”的责任追究包括如下方式:约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规定的程序办理。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