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5

北京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3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中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履行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

(二)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履行经济责任的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履行经济责任的拟提任正职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资源管理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部门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资源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 依法依规的情况,包括:

1、遵守法规、贯彻执行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二) 规范管理的情况,包括:

1、重大经济决策、预算管理、内部管理控制等情况;

2、主要业务、财务、资产、人力资源等的管理情况;

3、管理部门还包括对学校二级单位相关业务的监管情况。

(三) 取得绩效的情况。

1、教学、科研单位包括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绩效;

2、管理部门包括取得的管理绩效等;

3、附属单位、后勤单位包括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学校党委、行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主要领导,提交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每半年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经2013年12月3日第55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发[2000]218号《北京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