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4

北京大学技术入股管理办法(2019年3月)

为鼓励学校科研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学校科研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是指学校科研人员在校期间,执行国家或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人员”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离职未满一年的原教职工、进修人员及在校学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入股”是指以北京大学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为资本出资创办公司或向公司增资扩股的行为。

第四条  技术入股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简称科技开发部)和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代表学校负责技术入股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技术负责人经相关院系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开发部提出技术入股的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同时声明技术完成人和合作方是否有关联关系;科技开发部根据情况也可直接组织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实施成果转化。

第七条  科技开发部对技术入股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完整性,技术入股的必要性、合理性,合作方的投资规模、信誉及产业化能力。对同意实施技术入股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科技成果作价在400万元(含)以下的,由科技开发部审批;作价在400万至800万元(含)的,由科技开发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作价在800万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  科技成果处置和技术入股方案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开发部与资产公司联合在学校网站公示成果和交易信息,公示期15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资产公司依据科技成果处置和技术入股方案,与投资合作方签署技术入股的相关协议,并审核公司章程等,依据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协助办理所入股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进行相关知识产权变更等事项。

第十一条  通过技术入股设立的公司,不得在公司冠名中使用“北大”“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PKU”等具有显示北京大学元素的字样或北京大学已注册的商标。

第十二条  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完成人员中包含校领导的,由学校干部人事小组会、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包含中层领导人员的,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股权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对通过技术入股获取的股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技术完成人员实施股权奖励,具体股权分配及股权奖励方式为:

学校技术入股获取的股权,其中30%的股权由资产公司(或其指定的全资子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70%的股权用于奖励该技术的完成人员。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的技术股权收益中,学校根据技术产出学院的贡献对其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给技术完成人员的股权按照各技术完成人的贡献在技术完成人员之间进行具体分配。技术完成人员按技术入股申请时提交的分配方案均签字同意后,经相关院系盖章确认,再实施奖励股权的分配。

第十六条  奖励给技术完成人员的股权,可由技术负责人代持,也可由技术完成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或以技术完成人员认可的其他方式持有。

第十七条  奖励股权由技术负责人代持的,应签署相关的代持书面协议,明确相关技术完成人员的具体股权分配及收益分配方式,所有技术完成人员签字确认后,留资产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正职或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其他中层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上述奖励相关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工作总结)中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予以说明。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通过派出股东代表或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管理。

第五章  股权退出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持股企业运行状况及外部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及方式实施股权退出,包括股权协议转让、挂牌交易、企业清算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实施股权退出,应当以审计结果或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资产公司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章  科研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对提交的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中的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在技术入股到公司后,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向公司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文档,并提供协议要求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科研人员擅自以职务技术作价入股的,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提供虚假技术或在技术入股后不按协议履行,导致学校声誉、经济受损的,科研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资产公司、科技开发部将视情况在校内进行通报,或提请学校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科研人员获取股权或股权收益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科技成果处置、技术入股方案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开发部、资产公司会同技术负责人处理,并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股权奖励分配方案有争议的,由所在学院牵头协商处理;涉及到两个以上学院的,由科技开发部、资产公司会同相关院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医学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开发部、资产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