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4

北京大学关于干部退岗退休的规定(2018年7月)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因年龄原因退岗(退出领导岗位)和退休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退岗退休按照中组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由中组部、教育部党组统一安排。以下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任免和管理的干部。

一、退岗

1.学校管理的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中年满60周岁的干部要及时退岗。

2.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时,年满58周岁的干部,原则上不再列入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退岗但未到退休年龄的干部,由学校或本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发挥作用。

3.因年龄原因退岗但未到退休年龄的专职管理干部,保留原待遇至退休年龄。双肩挑干部退岗后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因工作需要,对于到龄的“双肩挑”干部,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退休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经退岗的干部,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学校延长退休年龄规定且已退岗的“双肩挑”干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北京市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室参事、北京市政府参事等职务,在任期间可不办理退休手续。卸任上述职务后,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手续办理

1.党委组织部应提前一年拟定即将到龄退岗干部的调整工作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做好退岗的相关工作。安排干部退岗的,应及时通知人事部。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推迟退岗的,应通知人事部暂缓办理退休手续。

2.已经退岗的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人事部直接提前通过单位通知本人并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名单抄送党委组织部。经学校党委批准推迟退岗的干部办理退休时,由党委组织部通知人事部、本人所在单位办理。

四、其他

1.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关心离退休干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认真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2.本规定经学校2012年第12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经十三届党委第27次常委会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