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4

北京大学关于加强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切实保证国际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14〕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加强我校出国(境)证件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1.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认真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深化认识。

2.明确工作职责。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党委组织部、人事部、国际合作部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各单位协调配合,履行职责,从严审批,规范管理。

二、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严格要求和便利实效相统筹的原则,建立出国(境)证件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机制,对三类人员的证件进行管理:学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对不同类别人员的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采取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因公出国(境)证件

1.全体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

2.校领导的公务护照或公务普通护照,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国际合作部指定专人负责清理收缴,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统一保管。

3.处级(含副处级)干部及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部负责统一保管。

4.其他教职员工的因公出国(境)证件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保管。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

1. 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部负责统一保管,使用审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2.其他教职员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原则上由个人保存。

三、严格执行“五项制度”

1.逐级申报。出访人员出访须逐级申报,凭出国(境)任务批件领取因公出国(境)证件,凭请假说明和因私出国(境)情况说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各级负责人应严格把关。

2.出访备案。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出访,无论因公因私均需备案。

3.证件限期交回。出访人员完成因公出访任务后,须在回国(境)后15日内交回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访结束后,须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出国(境)证件未出国(境)者,应在7日内交回出国(境)证件。

4.定期自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做好出国(境)证件保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及时收回当事人领出的出国(境)证件。

5.不定期抽查。学校定期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承担的出国(境)证件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1. 学校建立出国(境)证件信息管理系统。对全体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证件以及按要求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备案管理,准确记录新增或失效的出国(境)证件信息。

2.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规定。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审批程序。

3.对于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医学部出国(境)证件管理措施由医学部国际合作处、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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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