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4

关于完善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制度的意见(2018年6月)

为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国际合作交流事业发展,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校级领导因公、因私出国(境),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教育部、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中层领导人员因公团组出国(境),应遵照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由任职单位、党委组织部审批。中层正职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因私出国(境)的,应同时履行人事请假手续。

第三条  领导人员出国(境)须提前4周提出申请,获批后到国际合作部领取相关出国(境)证照。申领出国(境)证照类型(因公或因私)应与出国(境)事项相符。

第四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原则上不安排同时出国(境),同一个领导班子中同时出国(境)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各单位党政正职出国(境)应相互告知。

第五条  学校及本单位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期间,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出国(境)。情况特殊确需出访的,由相关校领导审批,并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应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每年累计出国(境)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领导人员离校须提前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妥善安排。外出期间应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精神和外事纪律;确保通讯畅通,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或校领导报告。

    第八条  领导人员回国(境)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因公15日内,因私10日内)将所持出国(境)证照交国际合作部,并完成销假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做好本单位领导人员的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