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4

北京大学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2018年7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提高选人用人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直属高等学校选人用人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要顺应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人岗相适,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学校加快推进“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着眼近期需求和长远战略需要,培养选拔一定数量规模的优秀年轻干部。注重培养、使用后备领导人员,用好各年龄段领导人员。优化领导人员成长路径,注重在基层一线培养锻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选拔任用教学科研单位(学校直属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党政管理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后勤系统等的正副职领导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的职责。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正职领导人员还应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任职期间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党政管理工作上。

第七条  选拔中层领导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二)担任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担任中层正职职务的,应具有两年以上中层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担任中层副职职务的,应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的,应从严掌握,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三、动  议

第十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综合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动议环节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可以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四、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行政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无记名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不同类别人员的推荐情况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会议推荐,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也可由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推荐;

(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领导人员时,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四)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个别谈话听取意见,推荐人选。个别谈话对象要求在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所在单位如下人员:

(1)党政班子成员;

(2)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

(3)系(科室)级领导人员、党支部书记等;

(4)工会主席,学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

(5)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等;

(6)其他有意愿反映意见的人员。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无记名推荐和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岗位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所在单位推荐提名,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五、考  察

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日常考核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具有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政情况和工作实绩,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坚持从对党忠诚的高度看待干部是否担当作为,注重从精神状态、作风状况考察政治素质,既看日常工作中的担当,又看大事要事难事中的表现。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三)对考察对象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拔任职、按规定需要进行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核查的,按有关程序进行;干部档案“凡提必审”;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核”;

(四)对政治信念、纪律规矩、师德师风、学术诚信、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考察对象,实行“一票否决”;

(五)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所在党支部书记、科室主任;

(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

(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考察中层领导人员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四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六、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班子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要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校长要末位表态,不得首先定调,不得暗示引导。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对有关领导人员任免的决定需要进行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负责人或考察组组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需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领导人员,必须呈报学校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领导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七、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条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是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部门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八、任  职

第三十三条  中层领导职务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具有外国国籍的、获得国(境)外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留许可证的、以及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的其他情形,原则上可采用聘任制方式。聘任制领导人员每一个聘期不超过五年,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续聘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聘任条件、程序及聘任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解聘等参照委任制领导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或同级调任重要岗位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经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产生的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领导人员,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领导班子任期制度。教学科研单位、直属附属单位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四年,党政管理部门、后勤系统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五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十年。

应按期换届,到届前二个月,写出书面报告,呈报党委组织部。如需要延长或提前进行换届的,应经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职能部门等其他单位任期、换届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层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表决或批复之日起计算。

 

九、交流、回避

第三十九条  实行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需要通过交流轮岗进一步培养的;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在同一单位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交流可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进行,也可以同校外单位进行交流。

(四)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10年的应当交流,其中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招生、审计、基建、项目审批、采购招标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从严掌握。

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近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领导人员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二条 中层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锻炼超过一年的;

(五)连续出国(境)超过一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超过一年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人员降职制度。中层领导人员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领导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领导人员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组织机构和领导职数的设置必须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在校内公开;

(二)不准违规设置非领导职务,或违规提高领导人员职级待遇,除教学科研单位外,一般不设助理岗位;

(三)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

(四)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领导人员;

(五)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领导人员等有关情况;

(六)不准在领导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八)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九)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

(十)不准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一)不准涂改领导人员档案,或者在领导人员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领导人员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应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九条  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实行干部“带病提拔”倒查问责制度。党委及组织部门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党委及组织部门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十二、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十二届党委第20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十三届党委第27次常委会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印发的《北京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党发〔200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