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31
北京大学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组发〔2017〕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到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严守党的组织纪律和党员意识的自觉体现。
第二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条 我校各类党员群体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基层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组部为党员个人出具收据。
第六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表:北京大学各类党员群体党费交纳标准计算办法
(2016年7月开始执行)
在职、离退休:新变化为计算基数减五险一金
序号 |
人员类别 |
每月计算基数 |
交纳比例 |
|
1 |
在职教职工 |
非年薪制 |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基础性岗位津贴-个人养老金缴纳-个人职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 |
3000元(含)以下的,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
2 |
年薪制 |
月薪-个人养老金缴纳-个人职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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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同制 |
月薪标准-个人养老险-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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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博士后 |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绩效工资-个人养老金缴纳-个人职业年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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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员工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个人保险-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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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离退休教职工 |
离退休费-五险一金 |
5000元(含)以下的,交纳0.5%;5000元以上的,交纳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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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学生 |
本科生 |
每月0.2元 |
研究生每月领取的国家助学金(博士生每月1000元、硕士生每月500元),按照在岗教职工党费交纳比例交纳党费 |
8 |
硕士生 |
每月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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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博士生 |
每月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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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关系暂留人员 |
有收入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标准交纳,无收入人员按照每月0.2元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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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个人所得税”指纳入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累加产生的税。
2.当月计算基数还包括纳入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的当月补发数。
第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党支部是党员交纳党费的最基层党组织和直接责任单位。院系党委对此项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在“北京大学组织工作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开发了“党费管理”模块,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一般情况下,每月初,系统自动计算每位党员上月党费应交额。系统不能计算的单位(或个人),每月单独计算每位党员上月党费应交额。每月15日前,基层党组织应确保绝大多数党员完成了上月党费交纳;每月20日前,基层党委将线下收缴上月党费上缴学校财务部。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条 党员交纳党费50%留存基层党委,25%留存学校党委,25%上缴北京市委。
第十一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四条 党费具体使用应符合我校具体财务规定,可以参照《北京大学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六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管理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八条 基层党委管理的党费由基层党委指派专人负责。具体财务工作由单位内部党务工作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着力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还应当每年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3月前检查上一年度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